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陵縣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為Nanling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NLEA.
第二條 本會是南陵境內相關企業單位自愿結成的、聯合性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守法、自律,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南陵縣經信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陵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中山花園13號樓2-101、2-102(雄風百貨商場斜對面西側中山公園內)。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是黨在南陵縣企業聯合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南陵縣企業聯合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八條 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團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團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1、 維護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和參加勞動關系協調工作。
2、 本會作為南陵縣企業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積極參加國家、省組織的有關活動,發展與其他市縣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3、 反映企業、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南陵縣政府與企業相關的法規與政策提供建議,承擔南陵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4、 引導企業、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5、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6、 為企業、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等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宣傳、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7、 組織開展與區域型企業和企業團體的交流與合作,指導與協調各行業協會工作,健全組織體系,促進相互合作,發揮聯合優勢。
8、 在一定范圍內積極引導會員參與社會有益的捐贈活動。
9、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向,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企業建設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服務。
本會章程概括為:依法維護會員企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承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積極開展會員企業、企業家培訓、咨詢、交流活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縣行業領域或企業成長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條件:在南陵縣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南陵縣行業性企業團體;其他有關法人組織。
(五) 個人會員條件: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程序:申請人提出申請,秘書處初審后,提請理事會議討論通過,由會長授權秘書處核發會員證書后,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5、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 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
3、 承擔本會委托的相關工作;
4、 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可提交理事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和違反本章程等行為,經理事會議研究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通報。
第二十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授予榮譽稱號:
1、 不再擔任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身體健康,仍熱心本會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者;
2、 為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離任企業家;
3、 在企業改革、管理、發展和維權等方面有影響或者有貢獻的知名專家、學者;
4、 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對本會做出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
5、 對本會一貫友好并做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
榮譽會長可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不繳納會費,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副會長包括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下述統稱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擬定其他重大事項報告,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11、 擬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不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企業行業或企業規??h域范圍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吳祥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調整或增補執行與常務會長;
5、 決定和領導本會的換屆選舉。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咨詢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每年一次。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活動的經費、交通補助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置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12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